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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华: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施,这既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也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信任,为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放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去谋划、去推进,深入学习理解《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依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重要基础。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协同原则,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认真落实选任工作要求,严格开展资格审查,组织开展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严格执行公告公示程序,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努力拓宽普通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渠道,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实现选任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随机抽选规定。要严格选任条件,把握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条件,依法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既要富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熟悉了解社情民意,又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对那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年长公民,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排除不适宜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获取准确完整的常住居民信息,在初步排除不符合年龄要求、有明显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记录等人员的基础上,随机抽取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严格开展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增强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的合力。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要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同候选人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详细介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情况,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然后,在通过资格审查并经本人同意的候选人名单中,再次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确保经人大会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得到社会认可,并切实发挥作用。
  (三)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为主,同时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作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辅助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需求,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五分之一的要求,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要广泛动员不同专业、行业的人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要严格把关,结合选任条件,  从审判活动实际需要出发,选任有良好的个人品行、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以及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审判活动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切实保障陪审工作需要。
  (四)以信息化手段提高选任工作质效。要抓紧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抽选。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一)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初任培训和日常培训。通过专题辅导、现场观摩、案例介绍、研讨交流、网络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政策形势、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陪审工作实效。
  (二)健全考核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等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配合查实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情形。要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优势,主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使他们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使他们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维护司法公正。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注意掌握了解人民陪审员日常品行表现和群众口碑情况,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四、加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区、市)和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均衡性和代表性。目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办法》出台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人民法院的需求,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满足陪审工作需要。
  (二)强化配合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动争取支持,抓好保障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四)加大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将其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使社会各界及时全面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