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查询
 
 首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近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市法制办公室提交的《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草案)》。此次修订,主要是依据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针对规范性文件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制定程序不够完善、审查内容不够明确、备案清理不够及时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范围界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方可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二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三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四统一”制度,由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统一备案,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四是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求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期限,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规定。五是严格备案和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报送备案的时间、途径和材料,以及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