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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为做好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今年的立法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4
1、《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人社局
2、修订《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审计局
3、修订《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局
4、《石家庄市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条例》 城管委
、修订政府规章1
修订《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住建局
、政府规章调研项目7
1、修订《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住建局
2、修订《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食药监局
3、《石家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局
4、《石家庄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环保局
5、《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局
6、《石家庄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管理办法》 审批局
7、《石家庄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国土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立法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议事日程,成立法规、规章起草小组,实行立法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起草人员,落实立法经费,确保立法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是做好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摒弃部门利益,搞好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任务。立法草案要注重规范性与科学性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立法项目要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办法,拓宽听取意见渠道,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
四是做好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反馈工作。要加强对立法决策的研究和意见反馈,凡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