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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行复〔2015〕6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5〕69号
 
申请人:刘某某等4人
被申请人:深泽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人称,2015年2月6日,在刘某某等41人诉四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一案中,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书记载,发包方东南留村民委员会将河南北至国安、南至振法、东至贾庄、西至西南留,0.72亩发包给东南留村刘某某,承包期限为199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因2004年4月1日,在留村乡政府的协调下,西南留村与东南留村签订了《换地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因东南刘村需开去深泽道路一条,经乡政府与东、西南刘村干部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特立如下协议:1.西南刘给东南刘税务所东边地8.8亩,长223米,宽28.5米;2.东南刘给西南刘窑上临西南刘地19.3亩,并归西南刘所有”。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该19.3亩土地的所有权已于2004年4月1日由东南留村转让给了西南留村。2004年4月1日西南留村将该19.3亩土地依法发包给了四申请人。2004年4月16日,四申请人与东南留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将该地出租给东南留村民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租赁期满,四申请人收回该地开始自己耕种。四申请人依法经营、耕种该地块至今已有近11年之久。第三人的0.72亩土地在四申请人依法承包的19.3亩土地之中。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并侵害了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一、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权属审查,发包方不具有主体资格,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及《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因2004年4月1日在留村乡政府的主导下东南留村与西南留村签订了《换地协议》,2014年东南留村在发包该争议地时已不是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向第三人发包该争议地。被申请人在未核实发包方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12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由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公布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签订承包合同。事实上,东南留村无权发包也并未组织发包该土地,更未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在没有土地承包方案及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土地登记,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发包方具有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调查,东南留村与西南留村互换土地的过程中未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两村互换土地的行为并未改变所涉及的土地权属。2014年东南留村民委员会在发包过程中仍具备发包主体资格。故,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办证程序合法。1999年深泽县开展了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为了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2014年2月东南留村委会、留村乡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材料,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为东南留村刘振山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申请人提供的协议无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供的《换地协议》和《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而东南留村与西南留村分属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两村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二)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情形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东南留村委会与西南留村刘玉英、刘玉民、刘建通、刘庆峰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在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经查,争议地位于深泽县留村乡东南留村河南地块,北至国安、南至振法、东至贾庄、西至西南留,面积0.72亩。1999年12月25日,东南留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东南留家庭承包(1999)第03号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1月30日,东南留村民委员会制定了东南留村二轮土地承包方案。2014年2月27日,深泽县留村乡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提出留村乡农地证请[2014]第0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被申请人批准后为第三人颁发了深泽县农地承包权(2014)第0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深泽县农地承包权(2014)第0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深泽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深泽县农地承包权(2014)第0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