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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行复〔2015〕18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5〕189号
 
申请人:薛某某等13人
被申请人:藁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薛某某等13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上述信息。
申请人称,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收到该申请。距今,被申请人已经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的书面答复期限,也没有书面延长答复期限,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系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人薛某某等13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查找,没有找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经查阅相关文件,根据冀机编[2012]5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丘头镇行政区域已划转到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管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向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此公开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6月2日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告知其应向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EMS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已签收)。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已进行了答复并告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经查, 2015年3月11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藁城市涉及丘头镇丘头村新农村建设搬迁实施方案(藁政[2009]17、35号)。被申请人收悉后,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关于丘头村13人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并于2015年6月3日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申请人予以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