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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行复(2016)15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9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6152
  
申请人:××,女,住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行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6112日,我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2015年10月21日,我向你派出所报警举报一黄色钩机正拆毁我家房屋案,你所于2015年11月8日给了我一份案件登记表。请公开,1、在本案中作其他处理是什么意思?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2、本案的调查笔录和审批文件;3、接报人带回所里的黄色钩机车的车主是如何处置的;4、本案的查处过程、进度和结果。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告知原因。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10月12日12时,派出所民警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家房屋被拆。接到报警后,我所对张××进行了询问、依法受理案件,对其作出了受案回执。2015年10月21日,张××再次报警称,有一辆黄色钩机正在其被拆的房子废墟上挖钢筋,到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要求出具受案回执。我所对其说明由于其房屋10月12日已被拆并受案,属于同一件事,不可能重复立案,因此该警情与张某2015年10月12日的报案一并处理,未另行出具受案回执。(二)情况说明。张某2016年11月2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我所已收到,因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2日,我所认为时间矛盾,未回复。且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调查笔录、审批文件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公开内容。我所曾在以前书面告知其登录河北省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或所内的执法公开服务平台进行相关查询。
经查,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派出所举报一黄色钩机正在拆毁其家房屋,派出所接警后出警。201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报警案件登记表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要求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1、在本案中作其他处理是什么意思?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2、本案的调查笔录和审批文件;3、接报人带回所里的黄色钩机车的车主是如何处置的;4、本案的查处过程、进度和结果。申请人对其申请未予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的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