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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石政行复[2016]77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石政行复[2016]77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张××,女,汉族,1944年5月8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何××,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何××,女,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何××,女,汉族,1945年4月8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芦兰平,女,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
代表人:何××,何××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2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查处申请不予处理和答复的行为,于20167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提递交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称,2016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查处申请书(EMS快递单编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破坏申请人房屋及涉案地区水、电、交通、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我区收到申请人向我机关寄送的2016年4月11日查处申请书后,立即向主管区长、区长进行了汇报,区长及主管区长都作出了请××镇、征收办、长安公安分局依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反映人。我机关根据领导批示,将上述材料转送了××镇、征收办及长安公安分局,相关部门按照领导批示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处理。之后,我区又收到申请人向机关寄送的2016年4月16日查处申请书,两份查处申请书内容相同。收到后我区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工作继续进行处理。
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两份查处申请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在收到查处申请后,批示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已作了处理,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91